《社会保险法》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发放。方案由国务院制定。
《社会保险法》对此作了解释,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的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是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接,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这严重影响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第二,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员享有的权利离不开缴费年限,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金实行分段计算,统一发放。
统筹地区间收入差距拉大,缴费基数差距拉大,如果不分段计算,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或使劳动者选择退休后选择收入较高的地区,因此,有必要分段计算。
这就是所谓的分段计算。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其每一年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每一年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为了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律规定了统一支付原则,即参保人员无论在哪里退休,退休时都要分段计算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便统一向参保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四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东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接续的暂行办法》(办发〔2011〕66号)
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在各地合并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办理退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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