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差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准则:
一、雇员租借
劳务差遣的实质是雇员租借,“差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说劳务差遣经营活动的法令联系和事务特征。“租借”一词却能概括劳务差遣所有事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差遣复杂的三方法令联系。试用期辞退员工
租借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说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令联系。
以生产线承揽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协作,因为不存在租借联系而并非劳务差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差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
现行法令制度规则劳务差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担任人确表明,虽然劳务差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略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平等级的职工,应该履行平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三、回绝垫支
现行法令制度明确了劳务差遣三方法令联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践承当差遣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便是劳务差遣公司不垫支准则的法令基础,也便是说差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支差遣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差遣公司不能坚持准则,为用工单位垫支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添加本身的经营风险。
四、获益归责
《侵权职责法》规则:“差遣职工因履行工作任务形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差遣的用工单位承当侵权职责;劳务差遣单位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谁用工,谁获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获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准则。差遣职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实用工获益方即用工单位担任承当。
山东厚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73号历山名郡B座南313室 鲁ICP备16050265号-1 技术支持:宇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