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联络转移目标
(一)参保职工,包含不契合收取赋闲保险金条件人员和契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的人员;社保外包服务
(二)收取赋闲保险金期间参保赋闲人员从头就业并参保的人员。
【特别提示】
契合收取赋闲保险金条件的参保赋闲人员,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赋闲保险金。待遇发放期间不得半途改变发放地。
省内转移
全省各统筹地区互认赋闲保险参保联络和缴费年限,无需转移赋闲保险联络。
跨省转移
(一)线下恳求途径
恳求人需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最后参保地赋闲保险经办组织窗口恳求。
(二)线上恳求途径
途径1: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途径
1.访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途径,并登录(选择个人登录)。未注册用户需先进行注册;
2.登录后在网站主页点击“社会保障”;
3.在弹出的新页面选择赋闲保险→赋闲保险联络转移恳求(试运行);
4.按照体系要求填写恳求信息及上传相关材料。
途径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途径
1.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途径,网站主页上选择登录账号,并登录。未注册用户需先进行注册;
2.登录后在网页选择联络转移→赋闲保险联络转移恳求(试运行);
3.按照体系要求填写恳求信息及上传相关材料。
1.同期多地重复参保月数,只核算一次;
2.失地无业农民赋闲保险联络不转移;
3.省外以农民工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赋闲保险联络和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工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赋闲保险联络不能转移;
4.参保赋闲人员在转入地从头申领赋闲保险金的,转入地可将其在转入地未核算赋闲保险待遇的参保年限和应领而未收取的待遇月数合并,按照转入地规则和赋闲保险金规范为其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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